2023年01月09日
案例:
試用期內體現不合格,懷孕白領被辭退獲支撐
剛結婚不久的年輕白領麗麗,婚后不久為了方便照顧家庭打算應聘一家物流公司倉庫主管一職,當時麗麗和物流公司商定試用期為一個月。進入公司不到半個月,物流公司人事部關照麗麗說她不適合如今的工作崗位,并說給麗麗兩星期左右的時間,等麗麗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后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墒沁€沒到兩周麗麗就發現本身懷孕了。拿到醫院的化驗單,麗麗先是大吃一驚,后來心里竊喜,趕快找到公司經理說本身已經懷孕了,根據法律規定孕期職工是不可以被辭退的。公司經理透露表現本身公司辭退麗麗并不是由于麗麗懷孕,而是由于麗麗不適合如今的工作崗位,因此可以辭退。麗麗不服便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由于物流公司對于員工的錄用手續特別很是完整,試用期內關于員工的考核內容特別很是細致且具有可考性,其考核內容證明麗麗確實不吻合物流公司的要求。最終,仲裁機構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認定麗麗與物流公司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解除。麗麗不服仲裁效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作出的判決與仲裁效果同等,判決物流公司與麗麗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說法: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該法第三十九明文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實不吻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結合本案例,也就是說假如用人單位有比較充分的證據證實員工在試用期內確實不吻合錄用條件,即使是懷孕女職工,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必要付出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女職工即使懷孕也必要努力工作,憑借本身的工作能力和態度獲得用人單位的認可,如許才能夠獲得工作,否則用人單位完全可以以“不合格”拒絕錄用。此外,對于用人單位肯定要建立完美的用工手續、考核內容,對于試用期職工的考核要盡可能細致具有可考性,如許才能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在對不合格的人說“NO”時可以義正詞嚴。